东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 00:00 浏览时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推进高校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lt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gt  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制度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将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资源配置,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岗位设置,构建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相适应的岗位规模和层次、结构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宏观调控。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立足我校长远发展需要,兼顾人员队伍现状,科学设置各类各级岗位,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
  2.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形成岗位设置管理的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围绕重点学科、重点方向或人才优势领域,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各类队伍的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员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按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合约管理。
  4.制度入轨,逐步到位。依据长远目标和现实发展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妥实施聘用工作,平稳过渡,逐步到位。
  三、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在岗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四、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
  岗位是指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政策规定和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具体工作岗位。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即我校的编制总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和比例
  1.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文博、编辑出版、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3%,其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6%;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9%(含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9%以下。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教育部对直属高校的设岗要求并经教育部审批,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分别为18.5%、27.9%、43.6%和10.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2:5.3,首次聘任时原则上最高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 9个等级,即二至十级。根据我校目前的规格、规模,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我校的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分别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
  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参照高校职员制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其他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精神,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从严控制比例。学校明确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比例为3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比例为5%。
  4.特设岗位的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五、岗位聘用
  在岗位空缺的条件下,学校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一)岗位职责
  1.教师岗位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与社会服务工作。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主要承担辅助教学科研的工作。
  2.管理岗位人员主要承担学校各级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履行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
  学校根据办学和发展需要确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任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特别是每个正高级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报学校审核后备案实施。
  (二)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聘用组织
  1.学校根据岗位类别成立相应的聘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教师系列的二、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最高等级岗位的聘用,及其他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审批工作。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全校岗位聘用工作。
  2.学院的聘用组织为学院教授委员会,其他以系列或部门为单位成立相关基层聘用组织,负责相关审核、推荐和学校授权的岗位聘用事项。
  3. 各单位成立由党政班子负责的聘用工作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4.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相应的组织进行聘用。
  (四)聘用程序
  1.基层聘用组织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报学校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备案;
  2.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并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
  3.应聘人根据聘用条件,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4.单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材料进行审核,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测评,提出初步聘用意见;
  5.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基层聘用组织投票后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或受学校委托审批;
  6.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汇总和审核各单位或各系列的推荐或聘用结果;
  7.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并采取相应形式审议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聘用人员;
  8.学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
  1.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和受聘人员,实行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2.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内容。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做出及时相应的变更。
  (六)履职考核
  1.学校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各类各级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校校情和发展需要,以促进个人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依据,包括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体系。
  2.考核坚持上级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工作态度考核与工作实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与具体岗位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3.聘用合同期满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对签订短期和中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通过适当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
  5.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核定的依据。
  6.各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六、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在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时,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继承聘任制改革的成果,使现有在册在岗的全民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控制的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2.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按规定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用于今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3.在管理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学校将在高校职员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高校职员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制度体系中,完善职员的职务与职级体系。
  4.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一线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5.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学校将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考虑我校当前工勤技能队伍的现状,稳妥实施聘用工作。
  6.对尚未达到岗位总量但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教师系列人员,学校将在加强人才引进的同时,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特别是正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根据学校发展要求以及人员队伍状况等逐步到位。
  对基本达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将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在岗位总量内注重结构调整和水平提升。
  对已经超过岗位总量和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工勤技能人员,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七、其他
  1.附属中小学校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充分考虑其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照《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过渡性聘用工作,并将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结果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
2007年12月10日

下一条:关于成立东北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领导小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