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00:00 浏览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在编人员,也适用于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四)学术成果要真实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责任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项目研究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七)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分析、评价和论证。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八)倡导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推荐信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在成果、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合作者。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将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形式申请或未经学校许可将职务成果据为己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
(八)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利,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研究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惩  处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人员,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取消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受到相应处分。
(三)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所获得的东北师范大学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并将有关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规范学术道德的政策和制度,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学术道德建设、评价和管理,配合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九条 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四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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