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我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学院、各单位在公开重要信息时,需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接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学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单位、部门初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主管校领导签发——公开。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细则,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第九条 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十条 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