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证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实现把东北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师范大学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我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教师一般应占60%以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和副组长。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实行教代会和工会“两会合一”,即两会合并召开,选举一套领导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即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师应占60%以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代表组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组长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院(部)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在下属院(部)处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部)处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定期(每年至少1-2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
院(部)处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利和义务等可参照本规定的上述条款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代会制度有关实施细则。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由全体教职工大会代替教职工代表大会。院(部)处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及负责人,由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院(部)处级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有关部门的布置,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第四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