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项重大事项的安全、合法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捐赠超过100万的项目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境外捐赠活动需要向主管副理事长报告;
第二条投资理财活动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理事会人员调整需要向理事会报告,法人变更应到民政厅变更登记报告;
第四条章程修改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理事会换届应向民政厅报告;
第六条支出超过100万需要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基金会注销需要向民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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