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为了规范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按照《章程》规定,本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做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财务分析,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教育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教育基金会监事不得兼任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财务制度要求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的会计年份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基金会应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资金、资产来源和运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十五条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
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由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可。由本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办公室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七条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一)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款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二)为等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费的使用
(一)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等。基金管理费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但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批准:10万元内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第四章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在确保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二十条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