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同时进一步引导学生爱国感恩、自立自强、诚信友善、全面发展,学校继续设立学校励志奖学金。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东师校发字[2015]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2018-2019学年为我校资助对象的二年级(含)以上本科学生。
二、评审原则
1.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部)差额评审,等额上报。
3.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以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般资助对象,不再兼得学校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6.通过自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前40%。对于综合成绩未进入前4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指以下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二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级核心及以上期刊全文收录,或参与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国家、省市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成功开办实体或网络店铺6个月(含)以上;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家和省级体育比赛获奖。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家、省级比赛获奖或参加市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荣誉称号。
五、日程安排
完成时间 |
工作内容 |
具体要求 |
9月25日 |
学院(部) 宣讲 |
1.传达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 2.组建以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的学校励志奖学金学院(部)评审小组。 3.确定学院(部)学校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 |
9月26日 |
学生申请 |
学生向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 |
10月11日 |
学院(部) 评审 |
1.学院(部)学校励志奖学金学院(部)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召开评审大会,根据《2018-2019学年各学院(部)学校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择优确定奖励对象。 2.将评审结果在学院(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具体评审办法(纸质版,加盖公章)、评审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2018-2019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学院(部)初评名单(附件2,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
10月17日 |
学校审批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部)上报的评审程序及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
10月18日 |
名单确定 |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学院(部)评审时,要召开评审大会,规范评审流程,以评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秀榜样和成才典型为目标,充分发挥学校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
3.学院(部)需上交《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学院(部)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流程及获奖学生名单。
4.在评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材料送交地点:
本部校区北苑餐厅三楼A04室
联 系 人:陈思敏
联系电话:85098307
附件: 1.
2018-2019学年各学院(部)学校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doc
2.
2018-2019学年学校励志奖学金学院(部)初评名单.xlsx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