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00:00 浏览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优良学术传统,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东北师范大学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三)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

(四)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五)能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科研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引用他人的数据、资料、观点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或在撰写各类论文中有不正当交易;

(四)盗用、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五)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评语及其他评定、鉴定意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编造虚假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六)以非正当手段干预研究成果鉴定、奖助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评定等;

(七)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或资料,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八)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未经导师同意,署名东北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十)其他违反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五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学研究生有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款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积极配合对其违纪行为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违反本规范两款以上行为的。

第六条 已获得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后发现的,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七条 学历教育研究生(指毕业时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当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指毕业时仅获得学位证书者,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违反学术道德者,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分。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规程

第八条 对受到举报研究生的违规行为,依据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调查。

(一)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研究生院、纪监委、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共同组织调查。

(二)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校纪处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惩处条例》做出。

第十条 撤销学位的处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做出。撤销研究生学位的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并撤销其毕业证书(指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各项奖励,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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