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00:00 浏览时间: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与学位申请人资格
   1.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该学科、专业应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
   2 .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4.学位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做出成绩,近年来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且申请人为前两位作者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共同完成。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三名本学科、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工作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认定申请人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达到本细则要求。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的证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负责人应在《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②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③申请人的最后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先将材料①②交申请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交学院资格审查小组。经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研究生秘书应将申请人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复印件存档;申请人持经学院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及材料③到研究生院学位办进行证件审查及考试报名。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并为合格者办理全国统考报名事宜。学位办将报名人员的《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存档,报名结束后,统一转交相关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1.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包括两部分,即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我校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
   2.资格审查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获学士学位时为外国语专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外国语专业的硕士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须与我校相同专业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
   3.如果申请人在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中的成绩有一门以上合格,将进入五年成绩有效期。申请人必须在五年内完成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未完成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再次申请时,需重新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学位课考试,但保留全国统考成绩。
   4.我校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部专业课程考试,除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外,其他课程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命题及考务工作,政治理论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专业课程考试科目应与本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相同,试题的难易程度、试题量等应与在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的水平相当。考试试题在未进行考试之前为机密文件,各学院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管理。研究生院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对考试进行监督、管理。
   5.我校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中,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及专业学位必修课(四门)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的第二个双休日(两天)。其他非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试时间、次数由有关学院自行确定。
   6.学位必修课考试一律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非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闭卷开卷结合的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
   7.专业课程考试中的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登录,60分以上(含60分)方为合格;选修课采取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登录成绩。
   8.考试的考场、座次安排等应与在校硕士研究生考试安排方式相同,每位考生间应拉开一定的距离。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经查确有作弊行为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
   三、学位论文撰写与要求
1.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后,应立即向有关学院提出进行学位论文撰写的申请,有关学院为申请人指派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题目并做论文开题报告。
2.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在所有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交。
3.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①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②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③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④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国语专业可用相应外国语撰写),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引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一定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科学位论文字数应在一万字以上,文科学位论文一般在二至三万字为宜。
5.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四、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推荐,学位申请人可向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每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上半年4月20日,下半年10月20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②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单(由研究生秘书提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③学位论文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签属意见,研究生秘书将分委员会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东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报校学位办公室。
五、 学位论文评阅
1.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论文评阅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30日(上半年答辩)、10月31日至11月30日(下半年答辩)。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位,其中应至少含一位我校和申请人工作所在单位以外的高职专家。指导教师不可以做自己指导的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根据当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情况向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国内同行专家名单,专家数量应为十人左右,分委员会随机从中选取三人为论文评阅人。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查通讯评阅,研究生院抽查论文的评阅人由研究生院确定。
3.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根据有关标准为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书面评语,评阅内容参考如下:
   ①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文献综述水平;
②论文是否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③论文是否提出了新见解、运用了新方法等或有创造性成果;
④论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分析方法、引证资料等是否先进、科学、准确,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⑤论文的逻辑性、严密性、规范性及作者的写作能力;
⑥论文存在什么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4.学位论文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意见应密封传递。
5.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两份以上(含两份)学位论文评阅书明确标明不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作者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
在通讯评阅未通过者中,如申请人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此申请人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六、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秘书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工作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当由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一般应由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该表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聘请、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可聘请一名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时间、地点: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分别为5月和11月。论文答辩地点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
4.论文答辩程序按《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得通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学位论文答辩材料,转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再将材料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七、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录音磁带、照片等有关材料及4本学位论文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定。
4.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经学校审核、盖章后返回各学院存档,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寄送国家各有关部门留存。
5.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任一过程中未通过者,申请人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在重新进行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任一过程中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八、其他
1.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港、奥、台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