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从事科学研究的在编人员,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以下简称教师),以及在东北师范大学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助理及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纪检委、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学风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学校学风建设、科研诚信的教育活动;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公布和存档调查处理结果;
(四)定期检查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学风建设工作;
(五)负责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风评价和惩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教育引导
第六条 加强师生自律意识教育。做到“四坚持、四反对”。即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反对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坚持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反对心浮气躁、粗制滥造;坚持尊重劳动、客观公正,反对虚荣浮夸、徇私舞弊;坚持甘于奉献、尊重他人,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
第七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教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自觉性。对于广大教师,特别是新聘教师,要进行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使他们知晓学术道德,自觉遵守,防微杜渐。
第八条 加强研究生导师教育。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承担起学术道德教育的职责,以身作则,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并给予具体指导,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导师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学生认真改正。
第九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修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处理程序,加强考前宣传和处分后教育,把考风建设与道德教育、诚信教育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学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包括期中考试、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在内的所有学校组织的考试。在教学区和学生公寓区设立校纪校规宣传栏,增强违纪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师生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尊自律。加大学风建设典型的宣传力度,每年组织宣传3-5个优秀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完善“教授治学”制度。在体现治学者优先、落实学术本位的基础上,加强对学术权力的必要规范,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决策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学术权力科学、有序、公正的行使。
第十二条 健全科研评价制度。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确保研究质量,多出精品成果;依据不同学科特点研究、制定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质量为导向、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修订学术道德规范。分类别进一步明晰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完善和落实《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道德规范》、《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规范》和《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完善学术惩处制度。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妥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测制度。凡我校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报接受论文,相关单位均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监测系统监测,确保发表的论文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规范与惩处(教师)
第十七条 教师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标注原始文献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要真实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责任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项目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等手续;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五)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八)倡导学术批评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推荐信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在成果、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合作者。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将职务发明以非职务发明形式申请或未经学校许可将职务成果据为己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
(八)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利,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研究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属上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取消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属上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受到相应处分。
(三)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所获得的东北师范大学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并将有关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规范学术道德的政策和制度,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学术道德建设、评价和管理,配合校学术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规范与惩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三)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
(四)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五)能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科研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引用他人的数据、资料、观点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或在撰写各类论文中有不正当交易;
(四)盗用、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五)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评语及其他评定、鉴定意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编造虚假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六)以非正当手段干预研究成果鉴定、奖助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评定等;
(七)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或资料,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八)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未经导师同意,署名东北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十)其他违反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上条第一、二、三、四款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上条第五、六、七、八、九、十款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积极配合对其违纪行为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违反本规范两款以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学位学生在学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后发现的,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历教育学生(指毕业时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当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非学历教育学生(指毕业时仅获得学位证书者,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违反学术道德者,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分。
第三十条 对受到举报学生的违规行为,依据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调查。
(一)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研究生院、纪监委、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共同组织调查。
(二)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的校纪处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惩处条例》做出。
第三十二条 撤销学位的处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做出。撤销研究生学位的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并撤销其毕业证书(指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各项奖励,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落实学风建设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科研副校长负责分管学风建设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要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院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将教师本人及其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纳入档案建设内容,并作为教师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年4月18日